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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案:
1.大神,妥妥得大神啊,竟然敢迷奸检察院公职人员,而且还是全脸出镜,你是深怕别人不知道自己被迷奸了吗?
2.来小编给你科普下:
我国《刑法》没有“迷奸罪”这一罪名,相似的有强奸罪,迷奸属于强奸罪的一种手段,迷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
3.【强奸罪】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。
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:
(一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;
(二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多人的;
(三)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的;
(四)二人以上轮奸的;
(五)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;
(六)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。
4.迷奸国家公职人员算不算罪上加罪,而且你还拿出来传播了,那算不算刑上加刑,小编为你祈祷,你这估计最少应该是十年跑不掉了,上不封顶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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